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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者:小編 時間:2026-07-28
廣東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廳: 我司作為危險化學試劑的生產銷售廠家,客戶使用完危險化學試劑后的包裝,我司是否可以回收危險化學試劑后的包裝,簡單沖洗烘干后,重復使用呢? 如果可以回收重復使用的話:危險化學試劑的包裝需要滿足什么條件(大小,材質,重復使用設計證明等)?危險化學試劑的包裝是否可以經過簡單的沖洗烘干?危險化學試劑的包裝重復使用前是否需要經過什么檢測,是否需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合格證書? 懇請予以明確答復,謝謝!
您好,根據(jù)《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》4.3b (1),通過原生產企業(yè),或者廠商授權維修企業(yè)、使用方外包維修企業(yè)恢復或者提升原有使用功能后,返回原使用者或原生產者企業(yè)作為返修產品出售的物品,不屬于固體廢物。需要注意的是,生產廠家若新增清洗工序,應依法辦理相關環(huán)保手續(xù)。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本版塊信息均來源于廣東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廳互動交流。